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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辽宁上市公司会计透明度的对策----基于终极所有权结构

2015-03-08 22:10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朱雅琴 沈阳工程学院 管理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文基于终极所有权结构,对辽宁上市公司会计透明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辽宁;上市公司;会计透明度;对策

    一、引言

   1914年,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提出:“公开原则是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犹如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在各国法律中,公开原则被具体化为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是,在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中,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不高,发生了一系列舞弊案件,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损害了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La Porta(1999)开创了终极所有权研究的先河,发现许多国家的上市公司都由终极股东控制。一般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等方式实施控制,此时会导致终极所有权偏离现金流权的两权分离现象,形成超额控制。此后,国外学者对终极所有权展开了广泛的研究。而国内学者对终极所有权的研究直到最近几年才出现。王化成等(2007)认为,按照终极所有权的传导机制,终极股东才是实际掌握上市公司财务政策的主体。由于终极股东可以对公司的资源配置及其经营决策进行控制,当然可以控制对外信息披露政策,从而影响会计透明度。如何提高会计透明度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辽宁上市公司会计透明度的现状

2011-2013年,辽宁深证共有63A股主板上市公司,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绝大多数,上市时间集中在1996-1998年。原因在于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大部分上市公司都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结果,63A股上市公司中,6家上市公司被评为A48家上市公司被评为B6家上市公司被评为C3家上市公司被评为D。整个考察期内考评结果为A(优秀)的比例仅占9.5%,表明辽宁上市公司的会计透明度亟待提高。

三、提高辽宁上市公司会计透明度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科学的信息披露考评制度

由公正、公开、独立的机构构建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各个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科学评价,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标准应分为会计信息内容的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两个方面,这两方面内容都应该具有保护投资者和决策有用性的功能。而保护投资者与决策有用性既存在一致性,又各有侧重,其中保护投资者要求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是透明度,也就是说应该体现出中立性、明晰性、及时性和充分披露的形式;而决策有用性则要求会计信息更加突出有用的原则,即体现出相关性、可靠性、一致性的要求。通过科学评价,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真实地呈现在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面前,使股票市场的定价充分反映出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终极股东行为的监管

斯蒂格利茨认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依赖于外部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对违规行为人的约束能力,以及违规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成本。要提高会计透明度,就要加强规范终极股东的行为。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终极股东的行为规范,明确终极股东的义务和责任。虽然都是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但在不同的终极产权安排下,终极股东的自我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公司内外治理环境以及监管的力度和约束程度等并不相同。相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两权分离状况对会计透明度的负面影响更为显著,因此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更为严重。同时,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讲,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两权偏离程度更大,其终极股东以较少的现金流权得到了更多的控制权,有更强的动机和主动性通过掏空行为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应该加强对这些公司的监管。诸如,处在金字塔控股结构中的上市公司应该在配股、增发或向银行借款后及时披露资金去向和用途等详细、具体的信息;上市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须在上市公司对关联担保事项进行公开披露之后,关联方才能从银行取得资金,在上市公司进行并购以及资产重组时,应该充分披露终极股东作为收购方的详细信息,使监管部门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等。

(三)抑制终极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严重分离,降低两权分离程度

现金流权体现出显著的“正激励效应”,现金流权越大,会计透明度越高;相反,终极股东所持有的现金流权越少,则越倾向于将资产转移出公司。在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一定的情况下,控制权比例越高,终极股东越倾向于采取隧道行为,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终极股东的两权分离程度越高,利益攫取成本越小,其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攫取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就会越多,终极股东利用自己的超额控制力,会抑制侵占行为信息的披露,引起会计透明度的下降。因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终极股东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程度,使终极股东的掏空成本增加,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减少,不会因为隐瞒攫取利益行为违规披露会计信息,从而会提高会计透明度。

(四)限制终极股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不管是国有控制终极股东还是非国有控制终极股东,其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都会提高其发生隧道行为的概率。而在实际中,很多终极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担任管理层,国有控制的终极股东常常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而非国有控制终极股东往往亲自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这样实际上扩大了终极股东的控制权,形成了对上市公司强有力的掌控能力,非常有利于终极股东采取掏空行为,进而加大了其违规违法进行信息披露的可能性。因此,应采用有效的措施,限制终极股东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以防终极股东对上市公司直接进行控制,抑制终极股东通过降低会计透明度来隐蔽其控制权私人收益。

(五)完善对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自从资本市场创建以来,我国已先后出台多部法律法规,用来保护居于劣势地位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制约大股东的侵害、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然而中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发展过程中,有关大股东利用资金占用、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不断发生,表明现有法律法规尚无法完全遏制大股东的侵占行为,或者说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被有效地执行。因此除了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朱雅琴,等.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下的会计透明度研究来自辽宁省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来自辽宁省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14:41-46.

[2]王化成,李春玲,卢闯.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J]. 理世界,2007(1):122-127.

[3]王俊秋.终极股东、超额控制与信息透明度[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6):66-71.

[4]孙晓琳.终极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投资影响的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6)85-91.

[5]宋理升.实际控制人对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影响[J].科技与管理,2009(3):111-114.

[6]李丹蒙.金字塔控股结构与公司透明度[J].经济评论,2008(3):71-101.

[7]何威风.政府控股、控制层级与代理问题的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 ,2009(2):107-114.

[8]苏坤,杨淑娥.终极股东超额控制、现金流权与公司透明度[J].证券市场导报,2009(3)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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