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财务监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郑为红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改造问题是我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发展过程中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城中村改造问题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一项艰难任务。在改造过程中政府如何通过财务监理对整个改造过程的合规、成本监管及资金安全的监理就显得非常重要,财务过程发现的问题就更加凸显。本文针对财务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思路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城中村;财务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19)33-0000-02 城中村改造问题是我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发展过程中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城中村改造问题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一项艰难任务。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涉及的资金巨大、涉及的改造单位较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多,财务监理的工作就非常重要。实施城中村改造财务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何科学的去解决这些问题,以达到更好改造目标,需要我们积极思考。 一、引入合作单位过程的问题及对策 (一)采购方式不合规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方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可引入合作单位共同改造开发。”,在引入合作单位过程中,存在着选择合作单位程序不合规的问题。 政府方在选择合作单位时,往往以本区域内的一些开发单位作为合作潜在目标,采用直接谈判等方式引入。由于改造过程中土地一级开发所使用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相关采购程序,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二)合理引入合作单位的对策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二)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城中村改造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传统的工程采购有些差别,但仍应该实施政府采购来选择合作单位,比如,进行竞争性谈判。政府方应该在编制改造方案后,实施竞争性谈判,通过竞争性谈判中设定一些竞争的规则及相应的评审办法,从参与投标单位中选择合适的单位进行合作。这样既规避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风险,又能够从众多的参与竞争单位中选择合适的单位,为项目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土地收储资金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资金监管中的问题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资金巨大,一般都达到几十亿,这么大的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有效的进行监管。上海市于2017年11月发布了《沪建房管联(2017)1037》号文件《关于加强本市城中村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城中村改造涉及的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合作成立的项目公司在资金使用上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1.月末将专用帐户上的资金统筹到合作单位集团公司帐户,在项目公司需要使用时再拨付项目公司;2.融资计划不太合理,项目公司往往为了迎合银行的需要,在银行资金宽余的时候大量发放贷款,与实际使用计划相背离,造成大量资金沉在项目公司帐户上,增加了融资成本;3.使用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一旦安置房交付时未偿还银行贷款,将会出现交付的房子无法办理产权证的风险,对整个动迁的进度及居民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资金监管问题的对策 1.在签订合同作协时明确约定资金专款专用的条款,要求项目公司设立动迁资金专户,专户资金的使用必须要有代表村集体公司的签字盖章,资金的支付必须要有财务监理的签字盖章。 2.要求开户银行对专户资金实行监管,银行只划拨经过村集体代表审核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将资金划至项目公司大股东的帐户。 3.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可以用于低押的土地使用仅及地上建筑物的范围,明确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用于贷款抵押,以确保安置房交付时,居民能够及时办理产权证。 三、动迁管理费使用的问题及对策 (一)动迁管理费使用的问题 动迁是整个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涉及到众多的居民及企业等,所需的人力、物力都非常大,需要的管理费也名目繁多,动迁管理费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如何使用,这就带来了如何正确使用管理费的问题。在实际动迁管理费使用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租用与实际使用不相匹配的办公用房,由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一般期限都比较长,至少三年以上,如果超标租用办公用房,就会占用大量的动迁管理费;2.大量发放年终奖金,项目公司认为动迁管理费金额较大,随意发放奖金;3.超标采购招待物品,合作单位如果是私营企业,一些政府或者国企的要求也无法对其进行约束。 (二)动迁管理费使用问题的对策 动迁管理费在政府批复中往往按照项目动迁总成本的一定百分比进行确定,比如,按动迁总成本的1.5%~3%,这样一个规模达到上百亿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动迁管理费就会达到1.5~3亿的金额,如何规范使用这笔钱也是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放任不管,项目公司一定会想办法把这笔钱全部使用,甚至超额使用。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方也必须认真对待,以免财政资金造成浪费。 1.动迁管理费的使用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我们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有明确规定的,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或者谈判过程中,对这笔资金如何使用进行约定,在和审计局人员沟通过程中,审计局人员也说明了,目前无相关规定,可以参考财政部(2016)504号文件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如果合作单位觉得完全按文件执行不太合适的话,那也可以采用列举的办法,把合作单位提出合理的使用范围加上,作为合同的一个内容进行约定,这样既规范了动迁管理费的使用,又能够限制项目公司的一些浪费的行为,节约了财政资金。 2.明确动迁管理费以批复金额作为上限的要求,使用动迁管理费必须经过项目财务监理的审核,合理的支出、合理的金额才能列入年度动迁管理费。 3.明确动迁管理费属财政资金,使用上必须符合财政资金的支出要求,不能超支采购或者发生超支招待费用,对一些出国考察、外出旅游开会等费用一律不行列入动迁管理费。 四、安置房建设过程中问题及对策 (一)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置房的建设也是一个重要的部分,这就与完全由政府实施的安置房建设过程有些差异,最主要的是建设主体不一样,城中村改造的建设主体是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自己组织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问题: 1.招标采购的问题,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一般都是具有施工资质或者其子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招标不合规的现象,比如,大股东让自己的公司参与安置房建设的投标,甚至中标。这就带来一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条例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不得参与投标,但在项目公司招标过程中往往无视条例的规定,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同属于一个大股东。 2.施工过程中进度款支付问题,安置房是采购政府回购方式的,在整个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必须先期垫付一些前期资金及进度款,这就会产生延期支付进度款的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及时支付,必然会给建设带来问题,甚至拖延交付安置房的情况。 (二)安置房建设问题的对策 1.在安置房建设的财务监理过程中必须把好招标文件的审核关,作为财务监理在招标文件审核意见中,必须明确提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组织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参与投标的,投标结果无效。 2.在审核招标限价时,必须会同招标代理单位严格按照经审图后的施工图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按清单规定编制招标限价,以免高估冒算的情况出现。 3.在审核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对违约情况作为明确约定,以免项目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影响工程的按期交付。 五、动迁款支付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动迁款支付中的问题 动迁款的支付是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重点,涉及面广,各种意外情况较多,规范支付程序就特别重要,在财务监理过程中还是会出现一些问题:1.支付不属于动迁款的费用,比如,在居民搬家后,未支付的电费,未支付的水费等,在电力公司拆表前必须支付完成才能拆表,动迁公司为了赶时间,就会使用动迁款来支付这些费用,但不些费用不能列入动迁成本,必须由动迁公司去收回。2.动迁款补偿款未支付到动迁房屋权利人手中,而是支付到权利人亲属或者由其他人代收,这种现象也会有少数出现。 (二)动迁款支付问题的对策 1.财务监理在支付审核时对不合理的支付应拒绝签署支付意见,如果确实需要用动迁款代付一些费用,必须要明确责任人去收回该笔费用,并且不能列入动迁成本,只能作为其他应收款列账,事后监督责任人及时收回相关费用,以免造成坏帐损失。 2.财务监理必须审核银行对帐单,把支付凭证与动迁协议人的收款人对上,如果确需其他亲属代收动迁补偿款的,应取得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并作为凭证附件装进账本,以免事后产生纠纷。 六、结束语 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容涉及很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各种各样,财务监理要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中严格把握各种政策,为项目实施合法合规做好把关工作。本人就自己所经历的几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经验,总结了在过程中发现的部分关键的问题及相应对策,与大家共勉,希望能够给广大的同行们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赵艳,杨明东.当前城中村改造面临的新问题及解决思路[J].商情,2013(47). [2]陈新.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中村改造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智富时代,20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