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会计失真的原因和对策
李超 北京市朝阳司法局 摘要:本文针对律师行业会计信息质量不佳的现状,着眼于律师行业财务诚信、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机制、会计核算特殊性等领域,分析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原因。同时,立足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律师协会行业自律、事务所内部管理、会计要素账务处理、重点业务税收筹划等方面,结合工作实践,针对会计失真的诱因逐一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提高律师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做出有益尝试。 关键词: 律师事务所 会计信息失真 原因与对策 一、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律师行业快速发展,即满足了普通百姓的日常法律需求,也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基础较差,风险防范能力明显不足,财务风险正在加速积聚,已经构成了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因此,本文将剖析律师行业会计风险的成因,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力争满足由于事务所人合属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更高要求。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一) 律师行业诚信缺失 1.1 组织形式多样性 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和体制改革不到位是律师行业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形式包括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所有制、外国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军队事务所、国资事务所等,但涉及会计制度的内容,只有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等原则性规定。因此,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造成各政府机关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尺度不一的现状,导致律师行业会计工作执行依据不足,缺乏可操作性,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1.2 财务人员的依附性 律师行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严重滞后于律师业务发展,存在任人唯亲、不相容职务兼任、职业教育流于形式、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财务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此外,事务所有很强的人合属性,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直接决定财务人员的薪酬和晋升,财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具备了隐瞒真实会计信息或通过会计处理修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操作空间,违背了事务所财务独立和人员独立的基本原则,最终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1.3 管理观念滞后性 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的思维定势,合伙人偏重短期利益,对于财务工作的理解仍然局限在记账、报账等传统观念中,财务人员的薪资待遇普遍偏低,专业技能培训流于形式,阻碍了高素质人才的引入,制约了在岗人员的积极性。此外,由于财经法纪意识和财务监督机制欠缺,合伙人有条件和能力影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账务处理,为会计信息失真打下了伏笔。 (二) 律师行业会计监管薄弱 2.1 外部监管机制错位 行政机关只对律师行业的监管权,只限于律师的执业行为,而不涉及事务所的会计处理内容,工作人员不具备会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没有会计信息甄别和财务人员任免的权力,只能依据会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形式审查。同时,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律师管理工作,但法律未赋予其财务监管的权力,例行检查也无法达到考核财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此外,出于业务协会,会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通常存在利害关系,甚至是关联方关系,当委托人也是被审计人时,审计风险大增,虚假会计数据无法有效甄别。 2.2 内部监管机制缺失 律师行业中普遍存在会计处理不规范、财务信息效率低下的现象,部分事务所虽然建立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但由于财力物力有限、专业人才匮乏等原因,只能应付司法行政机关的例行检查,扭曲会计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内部监督功能丧失殆尽。此外,事务所为降低营运成本,普遍采用代理记账的方式,兼职人员综合素质和责任心欠缺,不了解决策者的信息需求,无法保证会计工作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制约了内部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 2.3税制改革增加监管难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宗旨是减少流转环节重复征税,加大进项税抵扣力度,减轻企业整体税负。但是,律师行业由于进项税额较少,多数支出项目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等原因,税制改革后税负有所增加。事务所通常采取两种方式逃税避税,导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严重受损:第一,不开或少开发票而减少年应税销售额,争取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第二,避开查账征收,以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确定应纳税额为由,争取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律师行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3.1 知识经济的特性明显 律师群体具备专业素质高、规则意识强、行业背景复杂的特点,人力资源成本的重要性突现。部分律师精通一种甚至多种外语,具备特殊的工作经历或社会资源,具备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人、执业药师等特殊资质,构成了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但在会计核算中,多数事务所没有适应生产要素和资产结构的变化,人力资源成本在财务报表中没能得到充分体现,影响了资产和成本类要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2 商誉价值明显补低估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外购商誉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会计和税法对自创商誉采取了一致的策略,即均不予以体现。但是,由于特殊的所有制形式,事务所间的并购重组大多是通过负责人变更、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等形式完成,外购商誉在账务处理中基本不被涉及。同时,人力资源、市场份额、客户资源等营造的自创商誉,虽然决定着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和利润水平,但按照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中自创商誉的价值得不到现,为会计信息的失实埋下了隐患,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造成了影响。 3.3 无形资产重要性突显 律师行业中,无形资产的内容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自创无形资产构成了事务所利润来源和发展潜力的保障,以知识资产和组织资源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已经取代资本资源,成为决定律师行业竞争成败的核心竞争力。但是,按照现行会计制度,无形资产范围仅包括六种类型,事务所没有单独核算自创无形资产,很难通过会计科目准确反应其价值。因此,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严重失真,重要性被明显弱化,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待核查。 3.4 应收账款比例过高 受涉案标的金额较大、当事人资金紧张等因素影响,事务所出于稳定客户资源、扩大服务领域、增加业务收入等原因,除采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等传统信用政策外,还普遍采用了垫资诉讼和风险代理的营销模式,应收账款存在账龄长、变现能力弱的状况。在制定信用政策时,事务所很少综合考评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没有充分调研行业生命周期、坏账损失率、催收成本等因素,在会计核算中没有贯彻稳健性原则,影响了现金流量和利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导致应收账款既不能用作资本投资,也不能变现,事务所还需垫付资金以维持日常经营。 3.5 持续经营假设受到挑战。 律师事务所人合属性明显,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利益分配易产生矛盾,加之不正当竞争、案源垄断、房租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部分事务所的现金比率较低,偿债能力有限,持续经营性较差。按照会计准则,持续经营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前提,直接影响会计主体在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上的选择。然而,如果假设事务所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倒闭清算,对于新设立律所和中小型律所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可能意味事务所的财务信息得不到客观反映,最终误导经济决策。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树立行业诚信 注重人才培养 1.1 健全行业协会职能,规范行业会计处理 律师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有权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律师协会章程,辖区内的律师和事务所都是律师协会的法定成员。 目前,我国省级行政机关均已设立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相对健全,各级律师协会针对本行业会计实践中的问题,可以通过协会章程来规范会计处理,加大对会计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减少组织形式多样性的影响,在条件成熟时向政府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1.2引进先进管理理念 规范财务制度建设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借鉴公司法中“独立董事”的规定,引导事务所成立独立的会计管理机构,对事务所全体律师负责,以协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赋予该机构独立的财务人事任免权、薪酬体系制定权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在财务外包模式下,应当聘用独立的审计机构,监督内部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制度建设和道德教育增强财务人员的独立性。 1.3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树立现代管理理念 事务所应当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核心的理念,调整财务人员的薪酬体系和晋升机制,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拓展进修渠道,保障在职培训的时间,注重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的会计人才,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应当规范会计制度建设,引导财务人员树立诚信的价值观念,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法治”思维代替“人治”观念,通过品牌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监管制度 引导行业发展 2.1 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保障财务工作独立性 行政机关应当在律师管理岗位引进高素质的财务监管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第三方机构介入财务监管,规范律师行业财务人员的准入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律师协会应当明确权责,转变直接管理模式为间接管理,增设不定期的财务督查方式,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财务制度规范化建设和财务人员在职培训,聘用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过硬的财务人员担任副秘书长等职务,专职负责本行业财务领域的制度建设,优化财务人员的从业环境。同时,引入社会舆论监督,通过媒体披露不法行为,倡导关联信息共享,为查处财务违法行为提供线索和证据,推进律师行业会计市场化进程,解决财务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会计失真问题,构建政府主导、行业协会统筹、社会舆论配合的外部监督体系。 2.2 转变经营理念 健全内部监管机制 事务所应当树立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健全内部监管机制,构建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全员参与风险管理的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人员,保障财务监管的资金投入。同时,应当加强财务岗位建设,分离不相容职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完善以风险动态评估为基础的财务信息化建设,在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保障财务信息及时有序,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搭建职责分明、相互制约、沟通高效的财务安全责任制度,使内部监管覆盖资金运动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降低人工成本和工作强度的同时弱化财务风险,实现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均衡。 2.3 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以税收筹划促进诚信 事务所应当理清税会处理差异,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货币时间价值,通过注册地址变更、交易类型修正、纳税期限后移、内部转移价格协商、内部利润配比等税收筹划方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同时,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采购资产和服务,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监管部门应当以规章或章程的形式,落实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健全行业财税稽查体系,建立财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规范纳税申报和外部审计程序,落实税费改革的可操作性,为事务所减负增效提供制度保障。在监控方面,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集中有限的执法资源,加强对高收入律师和事务所的稽查,全面推行财税代理制度,由代理机构在事务所和行政机关间形成制约关系,加强对网上律师业务的监管,引导事务所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三) 针对行业特点 规范会计核算 3.1 以人为本 树立品牌形象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事务所应当借鉴国外的“管理合伙人”制度,注重引进高素质人才,由具有管理经验和财务技能的专业人员从事内部管理和对外宣传工作,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适当披露人员结构和业务渠道等表外信息,着力提升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应当设置责任会计中心,采用逐级授权、层层负责的分权管理模式,多元经约束财务工作和业绩考评,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在财务报告和表外信息中充分体现人力资源的价值。 3.2 充分调研 确定商誉价值 事务所可以考虑将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扩展适用于商誉增值测试,作为财务管理和决策的依据。同时借鉴“超额收益法”模式,借助律师协会统计数据的平台,扩大商誉价值测试范围,通过对比披露事务所的资产规模、市场份额、主营业务、持续经营年限、律师规模等信息,配比收入和利润指标,参照行业影响力排名,通过“倒推”方式估算自创商誉的价值区间。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律师行业商誉会计处理的特性,关注事务所的隐性并购,对于负责人变更后随即退伙并调出事务所,或者在短期内大量合伙人集中入伙或退伙的情形,应当督促事务所参照外购商誉会计处理原则核算,使商誉的价值体现在事务所的财务报表中。 3.3 合理估值 改进无形资产核算 针对自创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难以量化,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难以满足货币计量假设的特性,事务所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相关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欠佳时,将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与运营有机结合,与实现价值最大化战略上榜相关的支出,可考虑借鉴配比性原则计入资产成本。在摊销方面,现行会计制度赋予了会计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律师行业中,无形资产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时代性的特征,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颁布频率高,典型案例层出不穷,行业管理和财务知识更新较快,因此建议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缩短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各类无形资产可区别化对待,分别摊销至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等不同会计科目,从而促进会计核算更加贴近现实,提高无形资产的信息质量。 3.4 加强管理 制定合理信用政策 事务所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在制定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时,综合考虑自身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同业竞争者的实力、客户的行业周期和资信等级等因素,谨慎使用资金杠杆,严格控制投入高风险业务的资金比例,规避主体复杂和取证困难类业务的垫资行为,按照律师业务类型,结合账龄分析法制定收账政策,充分考虑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和结账时点的特性,改变单纯依靠账龄估算坏账率的传统方法。同时,在制定收款政策时,明确催款费用是机会成本的理念。由于催款费用与坏账损失通常成反比,但多数催收账款的法律行为事务所有能力自己完成,在报表中没有体现为现金流出和成本增加,从而被决策者忽视。 3.5 健全保障机制 促进可持续发展 律师协会应当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斡旋,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拓宽权利救济渠道,健全执业保险制度,简化行政审批手续,适当减免事务所和律师的会费,按照会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通过类似于资产组合的方式,将个体的系统性风险转化为律师行业的非系统风险,最大限度的维护律师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应当着眼于打造专业品牌,采用横向一体化战略实现规模经济,通过市场细分战略集中有限资源,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监管机关应当完善退出机制,严控财务风险,扩大会计失信的公示范围,创建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使失信者的法律义务不因吊销或注销而终结,以法治思维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律师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有赖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会计管理经验,从会计理论体系完善、会计监管制度创新、会计核算理念拓展、会计人才队伍培养、会计信息系统共享等方面入手,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和律师行业特点的会计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广超.如何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现代经济信息,2013(6)第86页。 [2]陈磊.浅析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及治理对策.思想战线,2011(S2)期第37卷,第80页。 [3]胡锦华.中小企业管理会计中存在问题和对策研究》.价值工程,2015(21)第28-29页。 [4]刘绍波.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分析.财会通讯,2011(27)第13页。 [5]严涛.浅谈如何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财会研究,2012(9)第49-50页。 [6]穆敏丽.中小企业现金流量管理问题及对策探析——以浙江省为例.商业会计,2012(24)第68页。 [7]彭丽丽.刍议我国会计失真问题的现状与防范.商业时代,2012(14)第104页。 [8]张新春.浅谈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当代经济,2014(19)第113页。 [9]崔露.传媒监督视角下会计管理的策略研究.新闻战线,2014(7)第145页。 [10]杨景海,王红梅.超额收益法在企业商誉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探析.商业会计,2011(31)第56页。 [11]范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及税收中的运用.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1(6)第65-66页。 [12]王瑞峰.试论知识经济对成本会计的影响.北方经贸,2014(11)第127-1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