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央企运用EVA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思考
于芳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摘要:国资委引入EVA对央企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以来,EVA指标所占权重逐步加大。文章认为央企推进EVA考核有利于减轻委托代理问题、防止经理人短期行为与激励创新,但平均资本成本率设定会影响EVA计算的准确性,同时EVA考核未考虑企业资本规模因素的影响,也不能杜绝经理人盈余管理。由此,文章建议对EVA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完善资本成本率确定方式、引入权益资本EVA率与EVA现金比率进行辅助考核,以促进央企EVA考核的完善。 关键词:EVA;资本成本率;权益资本EVA率;EVA现金比率 一、引言 为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巨大变化,20世纪80年代美国思腾思特公司首先提出并注册EVA(Economic Value Added,经济增加值)这一概念,随后逐渐发展成一套以EVA理念为基础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EVA是指企业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具体计算公式为: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总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WACC)。由此可见,EVA指标最大的特点是考虑了股权投资的机会成本,消除了传统会计利润考核下经营者认为“股东资本免费”的弊端,可真实反映股东财富的增长,因此以EVA为核心的价值管理理念越来越得到股东和投资者的认可。20世纪90年代中期,思腾思特公司将EVA改进为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并开始在国外广泛运用。目前全球有上百家世界知名企业,如可口可乐、IBM、西门子、沃尔玛、淡马锡等,采用了EVA价值管理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EVA越来越受到企业界的关注和青睐。 二、央企EVA考核概述 国资委于2003年发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自此开启了对央企运用EVA进行业绩考核之路。2006年,国资委对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完善,鼓励央企应用EVA指标对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2009年国资委再次修订考核办法,规定从2010年起在央企全面推广EVA考核,并将EVA指标的考核权重设定为40分,EVA一跃成为权重第一的财务考核指标,实现了EVA考核由试点到普及的飞跃。2012年,国资委又对考核办法做了调整完善,继续将EVA作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并规定除军工、储备和科研企业、电力、石油石化企业外,其他企业的考核权重设定为50分,自2013年开始执行。以EVA为基础的价值管理理念正在央企中掀起一场颠覆式的变革。 国外在计算EVA具体操作中,光税后净营业利润的调整项就达到100多项,过程可谓十分复杂。为方便计算,国资委对EVA的计算公式进行了简化处理,规定为: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资本成本=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平均资本成本率 国资委对资本成本率进行了明确,即:央企资本成本率原则上为5.5%,对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三、央企推行EVA考核对原有考核制度的改进 (一)EVA考核有利于减轻委托代理问题 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保留剩余索取权,将经营管理权让渡给职业经理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由于企业经营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决策标准,从而发生毁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偏离委托人目标。在我国,国资委作为央企出资人,央企所有者虚化或缺位,致使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的分离程度高,由此衍生的委托代理问题表现得较为突出,产生了在职消费等一系列问题。降低代理成本的有效途径是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函数趋于一致,因此完善央企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于规范央企公司治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VA管理理念认为,只有收回包括股权资本在内的全部资本成本之后的剩余才是企业所真正创造的价值,国资委规定的EVA计算方法中也将权益资本成本进行扣除,运用EVA对央企进行考核的过程实质是检测央企“剩余收益”创造的过程。“剩余收益”归股东享有,EVA的增长也就意味着股东财富的增长。因此,运用EVA对央企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有利于促使央企股东与经营者利益一致,降低对央企负责人的监督成本,从而有利于减轻央企委托代理问题。 (二)EVA考核更有利于防止经理人短期行为与激励创新 企业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基建投资或是技术创新都存在一定风险。大的投资与技术变革往往需要跨越几个会计年度,甚至需要跨越经营者的任期。在以会计利润为主导的考核体制下,投资与创新即使成功,经营者不一定能享受其所带来的好处,而且投资与创新多带来的额外收益基本上归股东所有,但投资成本和创新投入会在会计利润中体现;投资或创新失败很可能导致利润指标不能完成考核目标,经营者往往需要承担因投资或创新失败而被指责甚至被解雇的风险。因此经营者容易采取短期行为,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 与利润相反,国资委规定的EVA计算公式中,对于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都作为调整项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加回,对于在建工程则是在计算调整后资本时予以扣除,鼓励创新与技术进步,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实际上,只有目光长远,积极推动技术进步,才能使企业具备持久增长的动力,这恰好也符合所有者的利益。 四、央企EVA考核的缺陷 (一)平均资本成本率设定会影响EVA计算的准确性 众所周知,思腾思特公司提出的EVA指标计算过程中,投入资本成本用投入资本总额乘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WACC得出。WACC的确定过程较为复杂,它不仅与资本结构相关,还与企业特定的股权资本成本率和债权资本成本率相关,不同企业的WACC不一致。 为方便计算,国资委对计算EVA的资本成本率进行了简化和统一设定,除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央企定为4.1%外,其他央企均定为5.5%或6%。这种做法会影响EVA计算的准确性,不利于有效揭示央企真正的价值创造能力,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一方面,国资委管辖的100多家央企分属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资本规模和资本结构,面临不同的经营风险,国资委资本成本率设定没有统筹考虑以上多方因素对央企资本成本率的影响,既不利于客观评价央企在改善资本结构、降低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努力,也将导致部分央企的EVA被错误估计。对于那些实际资本成本率高于5.5%或6%的企业,其EVA值会被长期高估,反之则会被长期低估。 另一方面,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对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1-25%)部分予以加回,因此税后净营业利润可以看成是企业为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债权投资者要求的回报是企业的利息支出,而EVA的计算公式中用带息负债乘以资本成本率衡量债权资本成本。实际利息支出与借款利率相关,近两年央行屡次调整利率,企业实际税后借款利率,即借款利率×(1-25%)的值,与国资委设定的资本成本率不一致,这将导致债权投资者所获得的回报与债权资本成本不一致。因此根据国资委规定计算EVA可能会扭曲央企的价值创造能力。 (二)EVA考核未考虑企业资本规模因素的影响 EVA是一个绝对值指标,反映的是企业扣除资本成本后的价值增值,能说明企业是在创造价值还是在毁损价值,但不能反映单位资本盈利能力的大小。然而,不同企业往往具有不同的资本规模,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所占用的资本量也不尽相同。EVA值大,不能说明该企业单位资本所创造的价值就大,反之亦然。因此,用EVA对央企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会导致不同资本规模间企业经营业绩不可比。 (三)EVA考核不能杜绝经理人盈余管理 根据国资委规定的公式,EVA指标由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计算得出。税后净营业利润根据会计报表的净利润调整得出,这就导致央企的经营者依然可以利用各种盈余管理手段,如房产重分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与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等,来调节净利润,从而达到操纵EVA的目的。同理,资本成本以会计报表反映的所有者权益与负债为基础计算得出,平均所有者权益与平均负债均取资产负债表中各科目期初、期末两个时点数据的简单平均值,经营者亦可以通过操纵年初、年末这两个关键时点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数据来增加EVA。 五、完善央企EVA考核的建议 (一)对EVA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国资委规定的EVA计算公式中,利息支出×(1-25%)部分是债权投资者获得的税后回报,(平均负债-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资本成本率部分是企业带息债务资本的成本。债权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能否按时还本付息,企业创造的价值在扣除债务本息后归股权投资者所有,而与债权投资者无关。因此,为了消除债权投资者所获得的回报与债权资本成本不一致对EVA计算结果的影响,建议对EVA计算公式进一步简化,在税后净营业利润计算中剔除税后利息支出部分,同时在资本成本中剔除债务资本成本。由此,EVA计算公式变化为: EVA=净利润+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在建工程)×平均资本成本率 调整后的EVA反映的是为企业为股东所创造的价值增值。以上调整将提高EVA考核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EVA价值管理体系的推广。 (二)完善资本成本率确定方式 公式调整后,企业在计算EVA过程中无需考虑债权资本成本,因此资本成本率可以依据股权资本成本率确定。鉴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资本市场数据失真较为严重,以及各级次央企中诸多企业尚未上市的现状,建议国资委每年在年度结束后根据100多家央企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经营风险等特征,发布不同的资本成本率供央企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资本成本率是股权投资者期望的最低报酬率,股权投资者投资期限长,相较于债权投资者而言承担的风险更大,因此股权资本成本率一般不应低于税后长期借款利率。 (三)引入权益资本EVA率辅助考核 为消除企业资本规模因素对EVA考核结果的影响,建议引入能反映企业单位资本价值创造能力的指标以辅助EVA进行考核。根据上文对EVA计算公式和资本成本率确定方式的调整,建议在衡量单位资本价值创造能力时,仅需衡量单位权益资本的价值创造能力即可,对债务资本可以不考虑。因此,在这里引入权益资本EVA率指标,即:权益资本EVA率=EVA/权益资本总额。 调整后的EVA反映的是企业为股东所创造的价值增值,因此权益资本EVA率反映的是单位权益资本的价值增值能力。运用该指标不管是对不同资本规模的企业进行业绩评价,还是对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业绩进行评价,都更具有可比性。 (四)引入EVA现金比率辅助考核 企业是否能运转并不取决于净利润,而取决于当前可以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财富——现金流量。经营者容易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对净利润、负债、权益指标进行粉饰,而现金流量指标则难以被操纵。因此,建议引入现金流量指标辅助考核,通过建立EVA与现金流量表的联系来考察企业价值增值的现金保障状况。鉴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更能真实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建议引入EVA现金比率指标。EVA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EVA,反映企业EVA的现金保障程度。 以EVA为基础的价值管理体系在央企的推广与完善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应不断总结EVA考核的经验,从中吸取教训,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以充分发挥EVA的价值管理功能,提高央企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1]赵治纲.国资委EVA考核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思路[J].财务与会计,2015,(14). [2]徐凌,赵程,毛兴丽.基于现金流和EVA指标构建公司财务预警模型[J].财会月刊,2014(4) [3]曲新.关于剔除EVA考核无关因素的探讨[J].财会月刊,201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