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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影响研究

2026-10-23 15:52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全国流通经济 阅读:次

张出颖,李乐(通信作者),周馨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浙江 杭州 314408)

摘要:数字服务贸易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跨境数据流动是其发展的重要环节,鉴于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等风险,各国开始制定针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性政策。本文利用 2014-2024 年中国对 35 个 OECD 成员国及主要数字贸易伙伴的面板数据,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与中介效应模型,实证研究发现: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具有显著抑制效应,贸易成本、数字技术应用水平、制度距离发挥部分中介作用,其中贸易成本传导效应最突出,该抑制效应具有国别异质性,对高收入国家、发达经济体的抑制作用显著强于中低收入、发展中经济体。研究为中国应对国际数据治理挑战、优化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策略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5》显示:2014-2024年中国数字交付服务出口规模从790.0亿美元增至2205.7亿美元,实现3倍增长,数字服务贸易成为经济增长核心动力。

跨境数据流动是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但数据的特殊性易引发国家安全、隐私保护等风险。各国因此出台差异化限制措施。截至2024年10月,全球超340项相关贸易协定包含数据跨境流动条款,给企业跨境数据获取带来困境。现有研究虽认可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抑制作用,但多聚焦宏观特征或单一传导路径,未将贸易成本、数字技术应用水平、制度距离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综合考察,也未充分阐释国别异质性。

本文以中国对 35 个样本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为研究对象,弥补现有研究在机制整合与异质性分析上的不足,为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治理交叉领域提供理论支撑,同时为中国完善跨境数据监管、推动数字贸易强国建设提供精准实践指引。

二、理论基础及研究假设

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服务贸易的重要推动力量[1],而各国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服务贸易壁垒[2],这些跨境数据流动的制约因素以及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所在。

(一)直接影响机制与假设1

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产生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第一是贸易成本方面,本地化要求、安全审查增加了企业的合规负担以及配套设施投入,提高了进入市场的难度[3];第二是技术创新方面,数据管制使中国企业无法获得国外的数据资源,在以数据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上缺乏竞争优势和技术能力提升的空间[4];第三是制度与信任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关于数据管理的规定存在差异造成制度上的差距,减少了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从而不利于高质量的数字服务出口[5]。

假设1: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有显著影响。

(二)间接影响机制与假设2

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经济的影响是通过贸易成本、数字技术使用程度以及制度距离这三个中介变量发挥间接作用:提高双边数字服务贸易成本;阻碍技术外溢和合作创新,使企业的数字技术水平下降从而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的契合度;增加企业在数据治理方面的摩擦,使企业面临更大的调整负担以及合规风险[6]。

假设2: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增加贸易成本、降低数字技术的应用程度以及增大制度距离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有负面影响。

(三)国别异质性与假设3

发达经济体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健全、技术要求高,中国企业面临较大合规成本,限制带来的抑制作用明显[7];发展中经济体的数据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对数字化的需求迫切,中国的数字服务在价格和技术方面有优势,限制所带来的抑制作用较小[8]。

假设3: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抑制作用存在显著国别异质性,对高收入国家的抑制作用强于中低收入国家。

三、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

1.基准回归模型

构建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控制个体与时间固定效应,检验跨境数据流动限制的基准影响,模型设定如下:

lnDSTEᵢₜ = α₀ + α₁lnDIGᵢₜ + ΣαⱼControlᵢₜ + μᵢ + λₜ + εᵢₜ

其中,i代表样本国,t代表年份(2014-2024);lnDSTEᵢₜ为中国对i国t年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对数,lnDIGᵢₜ为i国t年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指数对数,Controlᵢₜ为控制变量集合(lnGDP、lnPEO、lnURB等);μᵢ为个体固定效应,λₜ为时间固定效应,εᵢₜ为随机误差项。

2.中介效应模型

引入贸易成本(TC)、数字技术应用水平(DT)、制度距离(ID)三个中介变量,构建逐步回归模型检验中介机制,以验证假设2:跨境数据流动限制通过提高贸易成本、降低数字技术应用水平、加大制度距离,进而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产生抑制效应:

(1)lnDSTEᵢₜ = β₀ + β₁lnDIGᵢₜ + ΣβⱼControlᵢₜ + μᵢ + λₜ + εᵢₜ(基准回归,检验总效应);

(2)Mᵢₜ = γ₀ + γ₁lnDIGᵢₜ + ΣγⱼControlᵢₜ + μᵢ + λₜ + εᵢₜ(M为中介变量,检验核心解释变量对中介变量的影响);

(3)lnDSTEᵢₜ = δ₀ + δ₁lnDIGᵢₜ + δ₂Mᵢₜ + ΣδⱼControlᵢₜ + μᵢ + λₜ + εᵢₜ(检验中介效应,若δ₁显著且绝对值小于β₁,说明存在部分中介)。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中国对35个样本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参照周念利等及陈松的方法,采用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货币基金组织(IMF)及经合组织(OECD)关于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口径,部门分类标准以《扩展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2010版(EBOPS 2010)为依据,将涉及数字服务贸易的六个部门的服务出口额进行加总得到数字服务出口总数据。数据源自OECD经合组织-世贸组织平衡服务贸易(BaTIS)数据集。

2.核心解释变量: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指数,借鉴OECD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选取跨境数据流动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两个指标,进行加权求和,构建一个综合指标。该指数的取值范围介于0至1之间,数值越大,限制程度越高。

3.控制变量:选取人均GDP、人口总量(PEO)、城市化率(URB)、互联网普及率(INT)、进口依存度(RDI)、中国至样本国的距离(DIS),分别衡量目标国经济水平、市场规模、数字要素集聚、数字基建、贸易开放度、地理贸易成本,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WDI等。

4.中介变量:贸易成本 (TC)衡量双边数字服务贸易综合阻力,数据源自OECD、GDGI数据库;数字技术应用水平(DTA),反映数字化渗透程度,数据源自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度距离(ID),衡量各国数据治理规则差,数据源自OECD、GDGI。

(三)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2014-2024年35个样本国的面板数据,基于385个观测值的描述性统计显示,样本国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指数均值2.35,整体处于中等水平且个体差异小;中国对不同国家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分化明显。

采用Pearson相关性系数检验变量间线性关系,核心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相关性表

表1 变量相关性表

注:*表示在1%水平显著, 表示5%水平显著,*表示10%水平显著。

核心解释变量lnDIG与被解释变量lnDSTE在1%水平显著负相关,初步支持“跨境数据流动限制越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越少”的假设;控制变量lnGDP、lnURB与lnDSTE显著正相关,符合预期(人均收入越高、城市化率越高,数字服务需求越强);各变量间相关系数绝对值均小于0.8,暂无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

(四)多重共线性与基准回归分析

方差膨胀因子(VIF)检验显示,所有变量VIF值:1.78-3.12,均值:2.18,远低于10,模型无多重共线性,可进行基准回归。

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基准回归,结果如下:

表2 回归分析结果表

表2 回归分析结果表

 双向固定效应基准回归结果显示,lnDIG系数为-0.82且在1%水平显著,即样本国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指数每增加1%,中国对其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下降0.82%,验证假设1。控制变量中,人均GDP、人口总量、城市化率、互联网普及率显著促进出口,进口依存度、地理距离显著抑制出口,均符合理论预期。

(五)中介效应分析

 逐步回归法检验显示,三个中介变量均发挥部分中介效应,且Sobel检验与Bootstrap检验(500次抽样)证实中介效应显著,假设2成立。

表3 贸易成本(TC)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表3 贸易成本(TC)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由表3可知:步骤(2)中,lnDIG对TC的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0.65,说明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指数每增加1%,贸易成本会上升0.65%;步骤(3)中,TC对lnDSTE的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0.60,且lnDIG的系数从-0.82降至-0.43,绝对值缩小且仍显著。证明贸易成本(TC)发挥部分中介效应,即跨境数据流动限制通过提高贸易成本(如数据合规成本、跨境传输成本),间接抑制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

表4 数字技术应用水平(DT)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表4 数字技术应用水平(DT)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由表4可知:步骤(2)中,lnDIG对DT的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0.58,说明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指数每增加1%,数字技术应用水平会下降0.58%;步骤(3)中,DT对lnDSTE的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0.62,且lnDIG的系数从-0.82降至-0.46,绝对值缩小且仍显著。证明数字技术应用水平(DT)发挥部分中介效应,即跨境数据流动限制通过抑制数据驱动的技术落地,间接削弱中国数字服务出口竞争力。

表5 制度距离(ID)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表5 制度距离(ID)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从表5可知,步骤(2)中lnDIG对于ID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0.52,说明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指数每提高1%,制度距离(数据监管差异)就会增大0.52%;步骤(3)中ID对于lnDSTE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0.60,lnDIG的系数从-0.82变为-0.51,绝对值变小但仍显著。证明制度距离起部分中介作用,即跨境数据流动受限导致各国监管差异加大(对数据本地化的要求不一样),从而间接引起贸易摩擦,降低出口。

(六)异质性分析

 1.收入水平调节效应:将样本国按世界银行标准设虚拟变量Income,构建交互项lnDIG×Income,回归显示lnDIG系数-0.51(5%显著),交互项系数-0.54(1%显著),即中低收入国家抑制系数为-0.51,高收入国家为-1.05,限制对高收入国家抑制作用更强。

2.贸易伙伴类型分组:设虚拟变量Developed,发达经济体取1、发展中取0,分组回归显示,发达经济体lnDIG系数-0.98(1%显著),发展中经济体-0.47(10%显著),原因是发达经济体数据监管更严格,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关联度更高,限制冲击更大,上述结果验证假设3。

(七)稳健性检验

 采用替换核心解释变量(用GDGI指数替代OECD指数)、1%水平双向缩尾处理、剔除中国香港等特殊异常样本三种方法检验,结果显示lnDIG系数分别为-0.76、-0.79、-0.85,均在1%水平显著为负,核心结论“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抑制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保持稳定。

(八)研究结论

1.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存在明显的负向影响作用,而且这一结果是稳定的。

2.限制通过三种方式间接影响出口:增加贸易成本、减少数字技术使用程度、增大制度差距,这三种因素相互作用产生复合的影响效果,在这之中贸易成本传导效应更为显著。

3.抑制效应具有明显的国家差异,对于高收入和发展成熟的经济体而言,其受到的抑制更大,而对于中等偏下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则影响较小,这主要是由于这两类国家的数据保护法规严苛程度不同、与数字经济有关的服务贸易联系程度以及中国企业的相对竞争力存在区别所致。

四、实践意义

对于上述研究成果,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重构的大背景下,有以下四点政策建议供我国参考,以期帮助中国解决跨境数据流动受限的问题,提高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能力。

(一)完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体系

 优化差异化数据流动规则,实行数据分类管理和负面清单制度,在借鉴海南自由贸易港做法基础上设立风险评估及审计制度,完善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兼顾国家安全与发展需要,明确什么是重要数据,精简手续减少企业负担;实行国家间分级管理并采用“红-黄-绿”三色预警系统,对于高度受限发达经济体采取精准化管理模式,而对于中等程度受限发展中国家则可尝试便利化流动方式。

(二)提升中国数字基础设施水平

加快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其高速化、智能化、泛在化发展,加强安全保障;完善以上海、杭州等地为重点地区建设规划,建设大规模数据中心及云计算中心,借鉴“数字孪生城市”等建设经验;增加科研经费投入,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突破,提高数字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供给,增强技术和人才保障能力。

(三)推动数字服务产业创新发展

 加强研发、模式创新及新兴产业发展,建设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载体,通过政策激发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产业环境,促使产业链各环节配合良好,让企业能够为其赋能整个链条,满足海外市场需要;加快信息技术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应用,在“一键出海”的基础上探索更多可能性;建立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基金和技术革新补助资金,对受到限制的企业予以帮助,扶持针对性技术创新。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政策协调

积极参加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制定,对接DEPA等国际规则,在双边、多边层面争取更大话语权,从而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全球数据治理体系;采取差别化方式,对发达国家在数据保护、跨境执法等方面加强沟通交流互信合作,而对发展中国家则加大南方国家之间数字经济领域合作力度,利用区域贸易协定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与中国德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交流合作,“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和运行;探索建立数据自由贸易区或者区域性数据枢纽以促进区域内数据自由流通并减少中国企业跨境数据成本。

参考文献:

[1]López González J, Ferencz J. Digital Trade and Market Openness[R]. Paris: OECD Publishing, 2018(No. 217).

[2]Ferencz J. The OECD Digital Services Trade Restrictiveness Index[R]. Paris: OECD Trade Policy Papers, 2019.

[3]Ferracane M, van der Marel E. Do Data Policy Restrictions Inhibit Trade in Services[R]. Brussels: ECIPE Working Paper, 2018.

[4]齐俊妍,强华俊.数据流动限制、数据强度与数字服务贸易[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22,42(7):3-19.

[5]周念利,姚亭亭.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数字服务进口的影响测度及异质性考察[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1(2):1-15.

[6]张希颖,王艺环.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制度质量与数字服务出口技术复杂度[J].价格月刊,2023(1):86-94.

[7]陈松,常敏.数据规则如何影响数字服务出口——基于贸易成本的中介效应分析[J].浙江学刊,2022(2):88-98.

[8]岳云嵩,赵佳涵.数字服务出口特征与影响因素研究——基于跨国面板数据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20(8):106-118.

 

[注]项目名称: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S20251329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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