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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刘士余的底线是什么?

2016-02-20 22:29 来源:36氪 发布:周天 阅读:

证监会主席一职今日易主,新任主席刘士余今年55 岁,各界对其普遍看法是 “为人勤勉,作风务实,行事低调”,是一名公认的 “高情商” 部门领导。

在主政农行之前,刘士余曾担任央行主管互联网金融的副行长。彼时,他就一改低调的风格,在这一新领域频频发声,在几名央行副行长中表现最为活跃,展现出其对互联网金融浓厚的兴趣。

有市场人士评论,“前几年关于国有银行贱卖论,近年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争议,刘士余都在不同场合给予专业回应。对于很多官员来说,这在可做可不做的范畴。而刘的态度是不退缩、不回避。”

对于众筹,他曾表态说,“ 众筹融资等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业态,可在坚持 “底线思维” 的基础上,鼓励其对业务模式继续开展探索 。”

刘士余对互联网金融呈积极态度。

刘士余认为,由于互联网特征是至上排下,反过来也有创造需求的特征,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了相互博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一种态势,构成了中国广义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应该是广义金融的一部分。传统银行的互联网的业务,也应是广义互联网金融组成部分,两边是交叉进行、相互促进的”。

对此,刘士余说,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并希望其能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未能覆盖的空白人群,实现普惠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评价,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

曾经担任传统银行的行长,刘士余也曾展现出保守的一面,他在曾经的银行与支付宝之间的论战中,就旗帜鲜明地表示, 余额宝不是金融创新 ,只是简单地把存款搬到互联网,对实体经济也没什么贡献。

刘士余在多个场合谈到了他的 “底线”。

他说,“我担心的是 P2P 如果脱离了平台功能变成所谓的线下,互联网是不存在线下的。P2P 如果做成线下,脱离了平台操作功能之后,也就会演变成资金池,然后就演变出在结构、期限和信用上的转换功能,这就是影子银行。 有两个法律底线是不能碰,或不能击穿的,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 ”

刘士余还警告 P2P 网贷平台,绝对不能搞 “三间房”,即既自己贷款,又自己做担保,又自己发展实业,这是 “典型的诈骗犯罪”。

20142月,时任央行副行长的刘士余在《清华金融评论》发表《 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一文,刘士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就集中体现在该文中。该文回答了互联网金融是什么、互联网金融会有何种风险、以及应该用什么样的理念去监管互联网金融这三个关键问题。

在文中,刘士余说,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市场份额还很小,生长点主要在 “小微” 层面,具有 “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 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

刘士余认为,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互联网金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创新的政策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实现信息化,促进金融包容,推动电子商务发展,都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不过,他也谈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 “越界” 触碰法律 “底线”。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两个法律上的 “底线”:一个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不能非法集资。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是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

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现在一些 P2P 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会有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甚至携款 “跑路” 的道德风险。

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内控制度是互联网企业的 “防火墙”,好的内控制度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低,存在客户隐私泄露风险。

对此,刘士余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提出四点意见:这可能也会体现他在证监会主席任上未来的一些行动思路。

刘士余说, 一是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 “试玉要烧三日满”。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将来。“我始终认为,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金融活动、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

二是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 “一刀切” 。监管要着眼于具体业态的发展状况,要体现出灵活性和针对性,要能够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具体来说,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例如,P2P 网络借贷平台要注重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不能搞 “资金池”,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更不能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还要分类梳理互联网金融各相关业态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增强监管政策和措施的针对性;要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整。

三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 积极的行业自律,是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监管部门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完善管理,守法经营。

四是要严守 “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绝不姑息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 “底线”。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实施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鼓励创新、行业自律和底线思维,大概就是刘士余未来监管互联网金融的 “灵魂性” 纲领了,值得创业者和投资人们好好揣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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