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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探析

2024-04-23 16:03 来源:www.xdsyzzs.com 发布:现代商业 阅读:

钱子慧  耿晓兰

沈阳化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142

摘要: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平台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形态的一场变革。近些年来,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极大程度地推动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带来了压制创新,阻碍中小企业发展,伤害消费者福利等负面影响。在以往我国对于平台反垄断的案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监管方式多为事后监管等。基于此,监管机构应不断完善相关市场界定标准以及建立柔性的事前管制;提高平台经济的创新活力;参考国内外以往案例的经验,推动监管体系不断成熟。

关键词:平台经济;平台垄断;反垄断;规制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普及于大众的生活之中,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变化使得平台经济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应的平台企业也随之成为平台经济的重要主体。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等多家互联网巨头企业,均凭借着自身的平台优势,不断的向传统行业和传统领域内渗透,并通过对传统行业的深入挖掘,获取更多的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逐步形成了垄断格局。平台经济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相应的监管模式尚未成熟,平台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尚未完善,平台经济也暴露出“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垄断”等问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福利。

目前,国家方面为了针对这一现象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颁布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执法措施,以确保反垄断执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理性。20214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处罚,根据其相关规定,对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20217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处罚,罚款50万元;202110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美团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处罚,罚款34.42亿元;此外,202111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这些执法行动的开展表明了我国对于平台反垄断的决心和信心,也为促进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从平台经济现阶段发展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该经济模式的发展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进步,提升国民的幸福感,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但同样需要对平台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不能使其无序发展,对社会及人民群众的福利造成损害。数字经济的腾飞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大趋势,对数字经济进行有效的监管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存在的困境,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促进平台经济向积极的方向平稳发展,同时将市场维系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从而保护普通消费者得以享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

二、平台经济的内涵及特征

1.平台经济的内涵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已成为一股推动经济结构持续优化的重要力量。它能够在各行各业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能够将各个行业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商业生态圈。平台经济的崛起,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大数据、万物互联、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与人民生活更加密切相关,而目前人们的衣、食、住、行等行为都在不断的产生数据,进一步的推动了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它通过将大量分散的资源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协作网络,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也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在数字时代,平台经济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从而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vans2003)在其发表的文章中表示,他将基于双方市场的平台企业分成三类:市场制造者、受众制造者和需求协调者。周毅(2019)认为:在智能技术的支持下,以数据化的数字平台为基础,将数量庞大而零散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具有相互依赖的多方进行链接,促进彼此之间的互动和交易,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多样化的数字平台生态系统。将这些有着内在联系与互动的数字平台生态系统进行整体集合,便构成了平台经济。赵昌文(2020)指出,平台经济是以数字平台为基础,以数据为驱动、以平台为支撑、以网络为纽带,利用网络技术和新技术,将传统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融合在一起,形成的一种新的经济体系。韩莹、陈莹(2020)把平台经济定义为:一种以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为基础,整合多边资源,向多边提供差异化服务,构建新型多边关系,从而为多边主体创造价值的一种经济形式。

2.平台经济的特征

其一,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平台经济是一种新型的产业,它不受地域、时间、空间、资源等因素的限制,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其优势在于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网络效应是指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也会相应增加,它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利润。该效应让企业能够通过消费者数量增长带来新的商机,从而提高收入和利润。平台生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稳定、高效的交易合作平台,通过提供服务来为买卖双方提供更多的价值,比如价格调节、商品管理等,让买卖双方可以更好地利用平台上的资源。此外,平台上的买卖双方数量越多,平台的价值也就越大,买卖双方所可能获得的价值同样也会越大。因此,平台生态可以有效地帮助买卖双方实现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易过程。比如,一家外卖平台的商家数量更多,提供的商品种类更加丰富,就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同样买方的增加可以反过来导致卖方的增加,从而使得此平台本身的价值增加。这就使得平台企业可能尽一切办法来吸引客户,通过掠夺定价来抢占市场份额,虽然不能以市场规模作为判断垄断的唯一依据,但是在缺乏有效规制的情况下,平台只要存在用户群体庞大的情况,就极易形成垄断局面。

其二,聚合效应。平台的建立将众多参与交易的利益主体汇聚在一起,形成了庞大且高质量的用户数据。在聚集各种高质量的用户信息的基础上,平台可以有效的连接不同的市场、整合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这种新型资源配置方式下,新型的合作关系取代传统价值链上下游的关系,使得商品流、信息流、和价值流运转的更加便捷与流畅,进一步推动生产商能够及时的更改产品种类、更新商业模式。数据作为平台的核心要素,这就给平台实施算法优化以及价格歧视提供可能。

其三,锁定效应。该效应能够使得平台的安全防护能力得以完善,从而提高其对黑客的防御能力,并提高其转换成本,使得平台更具稳定性和可靠性。在网络效应达到一定程度后,平台用户粘性便会大大提高,这意味着用户会更加倾向于选择已使用过的平台进行后续需求上的各类服务,从而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并且,由于受到学习成本、转换成本、使用习惯等因素的影响,用户在选择其他替代产品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顾虑和风险,从而降低甚至取消使用其他替代产品的意愿,进而达到锁定用户的目的。比如平台每个月推出的超低月卡活动以及账号等级等,都会增加用户对平台的粘性以及用户改换平台的成本。

三、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的挑战

如上所述,正是由于平台经济具有以上特征,使其极易产生垄断。这些特征也使得对平台经济实施反垄断规制势将比对传统经济实施起来有更大难度。因此,本文认为我国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面临如下挑战:传统相关市场界定对于平台经济不太适用、算法合谋形成数字化卡特尔难以监管、监管规制多为事后监管等。

1.传统相关市场界定并不适用于平台经济

若想判定平台经济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就需要对何为垄断地位的界定以及何为滥用垄断权力拥有准确的判断,在认定平台企业垄断地位时,更需要明确其相关市场及其范围。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的要求,我国目前主要使用替代性分析方法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即从替代性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的行业及产品特点,评估在多个替代性分析方法中哪些具有最大的可替代性,从而确定相关市场范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替代性分析方法难以明确界定出相关市场范围,因此需要通过 SSNIP检验(假设垄断者检验)来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但当面对具有上文提及的各类不同效应特征的平台经济时,这两种相关市场界定测试则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如下:

首先,替代性分析方法中的困境。与传统经济市场产品的单一相比,平台经济的产品功能具有多样性和聚合性。比如在谷歌反垄断案例中,按照以往市场范围界定方法,很难准确定义它到底应该归类为搜索技术公司还是广告公司。Clemons等认为,谷歌属于搜索技术公司,原因是Google的广告业务收入是由关键词拍卖的方式获得,消费者未为此买单。因此应从搜索市场的方面去判定其垄断性。相反,Luchetta等认为,谷歌利用聚集而来的用户数据来对广告进行精准的投送从而盈利,这是谷歌生态体系发展的基础,故谷歌应被视为一个广告厂商。可以发现,两种不同的市场判断标准能使谷歌是否构成了垄断的论断有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因为谷歌在广告市场中并未占有足够大的市场。由于平台的多元化、高集中度等特点,使得对其所涉及的市场进行准确定位变得十分困难。

其次,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中的困境。首先假定垄断者测试是基于价格理论,采用预设一定的价格变化范围,使市场范围能较为准确地囊括各类相关产品。但由于平台中许多产品的免费性导致假定垄断者测试选择基准价格出现困难。其次假定垄断者测试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在平台经济中产品更新速度远远大于传统市场,在动态竞争的平台经济中,假定垄断者测试设定多长的时间也难以确定。

2.算法合谋形成数字卡特尔难以监管

正如上文所提,平台企业拥有着大量且优质的数据。它们可以利用大数据、算法等手段,进行更加隐秘的合作,从而形成“数字卡特尔”。算法的“黑箱”特质为平台更好隐藏合谋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大数据和算法,使得平台之间的合作可以更加轻松顺利的完成,更有甚者能够做到无需签订正式协议或无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的地步。这就导致现阶段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对算法垄断这一行为进行准确识别。一方面,大数据和算法导致平台交易的高透明度,使得各个平台企业能够针对交易做出快速且准确的反应。另一方面,利用大数据、算法等技术,可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自动化机制,从而监控市场价格、执行同一策略、传递市场信号等,使得企业之间可以形成类似于传统卡特尔的竞争效应。

3.监管模式多为事后监管

当前,我国对于平台垄断行为的监管方式多为事后监管,一般监管部门都是只有在接到举报或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时,才会对其实施反垄断调查程序,这样并不能及时高效的实施反垄断规制,进而难以有效地限制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平台经济的发展瞬息万变,依靠滞后的反垄断规制并不能够很好的维护市场秩序,垄断行为一旦出现,将会产生大规模、大范围的冲击,而在这个时候,仅靠事后监管是无法有效补偿市场损失的。同样,目前国家对反垄断行为多以罚款为主,但处罚仍是属于比较轻微。以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案为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82.28亿元罚金,罚款数额看上去似乎很巨大,但事实上对比来看,这笔罚金只相当于其2019年营业额的4%,由此可见惩罚效果并未多么显著。

四、进一步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建议

随着新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范畴中的生产活动对现代社会的生产关系进行了重新构建,使得生产要素和生产过程不断发生变化,进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普通用户虽然是平台经济受益者,但同时亦是平台经济垄断的受害者,该垄断带来了压制企业创新、损害消费者福利、破坏市场秩序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我们必须针对我国目前平台反垄断遭遇的已有挑战作出回应。基于对已有文献的评述和反思,本文认为对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监管规制,应通过对相关市场的合理界定、有限公开算法、建立柔性的事前规制等方面入手。

1.优化相关市场界定方式

通常情况下,在平台经济领域实施反垄断规制,无论是与垄断协议有关,还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亦或是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但是,平台经济变化多端且具有一定复杂性,传统的替代性分析和SSNIP测试法在处理平台经济反垄断方面上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有效明确的确定相关市场,故需要对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式进行优化升级,来适应平台经济瞬息万变的特征。

第一,对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要落实个案,具体分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曾经提及,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通常采用替代性分析方法,并辅以使用SSNIP检验方法,但与此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特征,并结合具体案例,做出更为精准的判断。因此,当传统界定方式难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时,监管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探索新的界定方式。例如,线上线下均可采用“同质竞争测试法”为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也就是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为依据,从价格、质量、厂商等多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将线上和线下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以确定相关市场。如有证据表明线上线下商品或服务具有同质性,那么就可以将其归为同一市场。

第二,根据案情不同进行不同处理,必要时可以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目前,《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提出,在具体的特定案件中,若有充分的直接事实证据证明一个行为的产生不依靠市场支配地位就不能完成,并且这种情况已经持续较久且造成的危害效应显著,难以对相关市场进行精确界定,则可以不对其进行界定,而是直接将其判定为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已形成了垄断。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监管部门正在逐渐尝试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同时,我国部分学者也认为平台经济复杂多变,正如前文所说,相关市场界定存在复杂性和模糊性,但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对监管部门日后的工作也是一个挑战。

2.有限公开算法

平台企业由于掌握大量优质数据,可以利用算法与其他企业达成合谋,从而达到卡特尔的效果,而且可以更加隐蔽,无需任何协议或者人员商议,这给监管机构带来了巨大挑战。目前,针对算法共谋的相关问题,我国出台了《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但该指南在使用过程中仍需关注以下问题:一方面是平台经济中存在的“横向”范围有限,在平台经济中,存在着许多特殊的共同限制竞争问题,在进行界定时难以分辨是否能直接归为横向垄断协议。另一方面是缺乏内部员工的奖励和保护措施,这使得平台企业内部举报动机降低。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主要从两方面给出建议。

一是由于算法合谋太过隐蔽且难以取证,多靠内部取证,因此我们可以考虑提升对平台经营者内部举报的奖励机制,同时更加注重保护举报人的信息不被泄漏以防止遭到不法分子的恶意报复。同样,因为算法技术性极高且本身具有高度的机密性,所以与其他参与垄断协议的公司及个人对比后不难发现,公司内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提供的信息,也更容易让人相信。

二是适当公开算法,对获取的算法代码转译为普通群众可以理解的自然语言。由于一般情况下,都会按照大众均可理解的形式公开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文书,其存在的直接证据也应当有易于大众理解的解释。更重要的是,仅凭算法代码难以确定经营者间是否存在算法共谋。算法代码的不透明性,不但会阻碍消费者对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做出高效、理性的选择,而且会使得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缺少鉴别违法行为所必需的有效信息。因此适当公开算法且将算法转译为自然语言的重要性就越发凸显出来了,监管机构可以利用转译后的代码,查看是否可以发现一些疑似垄断协议的证据,比如双方之间有没有明确的意思联络,双方行为是否保持一致,决策是否趋同等。通过这些证据,监管机构可以确认是否存在垄断协议的可能性。

3.建立柔性的事前规制

由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内外大多数反垄断监管部门普遍认为,传统事后监管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滞后性导致的市场损失难以挽回,因此建立柔性的事前规制已经逐步成为共识。在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实践中,监管者常常受制于“事后监督”的方式,这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前置式反垄断规制,就是在平台经济领域,政府可以提前对其进行监管规制。但过早地对其进行干预,亦会抑制其创新和发展。因此,建立柔性的事前规制其重点是合理平衡平台创新、平台反垄断、市场秩序三者之间的关系,防止事前规制由“柔性”转为“硬性”。换言之,平台经济由于其独特的特征,本身就存在天然的垄断风险,但是若平台公司没有实施垄断性的行为,则不在其事先监管的范围之内。对于柔性的事前规制应持有“包容审慎”的态度,不能因事前规制而损害平台经济的市场活力和创新热情,给予平台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样,在数据层面进行控制对事前规制来说也十分重要,由于数据是平台经济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故完善对大数据的采集与利用的法律法规是属于事前规制的重要一步。对此,应更加注重各法律之间的灵活运用,建立起完善的柔性的事前规制,有针对地对平台反垄断进行指导和规制。

五、结语

近年来,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我国经济的腾飞、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但同样也带来了干扰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福利、减弱市场创新活力等负面影响。目前,国家已经重视这一系列的问题,《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颁布便为解决这些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样由于平台经济复杂多变和法律的条文性都表明着彻底解决平台经济反垄断这个目标任重而道远。本文针对目前平台反垄断规制存在的三个重要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以期为平台反垄断规制贡献一份绵薄之力。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平台反垄断规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并且在不断完善中,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最后,本文认为应该以乐观的态度来看待平台反垄断规制,因为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期待它能够取得更多的进步,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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